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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琳琳、徐志学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琳琳,徐志学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特10号申请人:张琳琳,女,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徐志学,男,1940年8月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琳琳与徐志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经盱眙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徐志学欠申请人张琳琳借款20000元,于2017年5月20前一次性付清。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琳琳与申请人徐志学于2017年4月24日经盱眙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银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