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志成与杨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成,杨可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310号原告孙志成,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可可,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成与被告杨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志成负担。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