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嵇军与上海自来水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军,上海自来水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6911号原告:嵇军,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自来水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万文俊,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嵇军与被告上海自来水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嵇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嵇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军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嵇军负担。审判员 崔迈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慧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