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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廷顺与苏同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廷顺,苏同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194号原告:付廷顺,男,汉族,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茌平县。被告:苏同生,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总经理地址: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廷顺与被告苏同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廷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付廷顺承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