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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825王小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8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锋,男,1977年5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阴市。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锋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锋于2016年12月中旬,通过QQ群联系后,在其经营的江阴市云亭街道云亭村奚城坡简易工棚养狗场,用德国牧羊犬1条与徐某(另案处理)换购鹰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该鹰类动物为黑耳鸢,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340元。另查明:涉案黑耳鸢系程某从野外捡回黑耳鸢雏鸟并饲养一段时间后送给徐某。被告人王小锋明知黑耳鸢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买卖,向徐某购买涉案黑耳鸢。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小锋养狗工棚内扣押涉案黑耳鸢1只,并移交给无锡市野生动物江阴救护站。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调取或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野生动物江阴救护站出具的收条、农林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徐某、程某、贾某的证言,身份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经批准。被告人王小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锋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小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小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锋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