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肖先彬与杨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先彬,杨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1098号原告:肖先彬,男,汉族,1985年4月2日生,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XXX。被告:杨菲,女,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XXX。原告肖先彬与被告杨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俊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魏甫、人民陪审员谭家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先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先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菲归还原告肖先彬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菲于2014年8月9日向原告肖先彬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肖先彬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9日,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杨菲至今未归还原告肖先彬借款。被告杨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9日,被告杨菲向原告肖先彬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肖先彬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肖先彬现金小写(500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在2015年2月9日前还完”。同时,葛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肖先彬与被告杨菲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杨菲应在约定归还期限届满时归还借款,其拒不归还,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肖先彬要求被告杨菲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肖先彬经法院释明后不起诉担保人葛艺,视为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理,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肖先彬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菲负担(此费原告肖先彬已预交,由被告杨菲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直付原告肖先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俊杰代理审判员 魏 甫人民陪审员 谭家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