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秀民与王玉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秀民,王玉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秀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如。再审申请人马秀民因与被申请人王玉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3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秀民申请再审称:(一)徐州市云龙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不能以该决定认定王玉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二)王玉如称2015年1月21日将“友情通知”交至马秀民家并将钥匙放置于马秀民家防盗门上,但照片显示“友情通知”是贴在某卷帘门上,并非马秀民家防盗门,故认定房屋已经交付马秀民不符合事实;(三)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名曰合议庭,实则一人独审;(四)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判决书,缺席判决。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王玉如提交意见称: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如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自拆除房屋之日起合同失效,现在花鸟市场的房屋门面房已经全部拆迁完毕,只剩申请人一家没有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不是事实,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双方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2014年9月21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作出徐云政征字[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案涉王玉如承租的马秀民房屋即属于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因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王玉如无法正常经营,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王玉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马秀民,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马秀民时解除,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无不当。马秀民主张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但并未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定程序审查确认,且该情节亦不影响对王玉如无法正常经营、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故对马秀民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还房屋时间问题。一审诉讼中,王玉如提交多份证据,其中包括张贴于案涉租赁房屋卷帘门上的2015年1月21日“友情通知”照片,及张贴于马秀民家防盗门上的2015年2月6日“钥匙已送达”照片等多张照片,一审判决结合双方陈述及全案证据认定王玉如实际使用案涉租赁房屋至2015年2月5日并无不当。关于二审判决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二审审理中,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经查,本案二审中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决定采取由一名合议庭成员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一审判决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马秀民主张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判决书系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马秀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秀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