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河南博客置业有限公司、王玉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博客置业有限公司,王玉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开发区镇北路。法定代表人:杨林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琰,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国,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江初、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学芹,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博客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玉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国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玉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王玉国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王玉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付爱丽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