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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海云与周旭、周希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云,周旭,周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财保5号申请人:刘海云,女,汉族,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周旭,男,住公主岭市,系事故车辆吉CZXX**号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周希辉,男,住公主岭市,系事故车辆吉CZXX**号轿车登记所有人。申请人刘海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事故车辆吉CZXX**号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现金8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海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吉CZXX**号轿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6个月。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周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