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李爱琴、杨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李爱琴,杨如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462号原告:李海龙,汉族。被告:李爱琴,汉族。被告:杨如敏,汉族。原告李海龙诉被告李爱琴、杨如敏民间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海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如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如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路永伟代理审判员  郭红霞人民陪审员  赵江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