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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彦波、吴艳丽、吴艳欣对吴艳秋、吴艳洁、吴艳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彦波,吴艳丽,吴艳欣,吴艳秋,吴艳洁,吴彦平,吴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51号申请人:吴彦波,男,1952年2月8日生,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吴艳丽,女,1956年2月21日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吴艳欣,女,1958年2月19日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吴艳秋,女,1943年10月7日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吴艳洁,女,1954年2月11日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吴彦平,男,1948年6月22日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吴延涛,男,1960年12月6日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徐保生,男,汉族,1954年4月1日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乐居委*组。因申请人吴彦波、吴艳丽、吴艳欣与被申请人吴艳秋、吴艳洁、吴艳艳、吴彦平、吴延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彦波、吴艳丽、吴艳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彦平所有的在通化市邮政储蓄银行的160000.00元的存款及吴英才(已去世)所有的位于西昌邮局家属楼X单元X楼XXX室,建筑面积为60.2平方米的住宅,并提供由担保人徐保生单独所有的位于通化市沿江路X号建筑面积为86.00平方米的住宅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吴彦平所有的在通化市邮政储蓄银行的160000.00元存款。二、查封吴英才(已去世)所有的位于西昌邮局家属楼X单元X楼XXX室,建筑面积为60.2平方米的住宅。三、查封担保人徐保生单独所有的位于通化市沿江路X号建筑面积为86.00平方米的住宅案件保全费207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