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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哲申请执行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哲,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毛哲,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兴华街***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号*号楼**号。毛哲诉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5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毛哲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本案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52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超审判员  杜 虎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