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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金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166号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机构代码:915××××××××××××258委托代理人:王敏,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金蓉,女,1961年6月16日出生,55岁,汉族,号码510××××××42,住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先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