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兆华、陈秀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兆华,陈秀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255号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被告:郭兆华,男,汉族,住日照市。被告:陈秀真,女,汉族,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兆华、陈秀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兆华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新市区秦楼街道营子村*幢*号(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150万元;查封被告陈秀真所有的位于日照市阳光花园小区*#楼*单元*-*(房产证号:房权证日房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200万元;查封被告郭兆华所有的号牌为鲁L×××××和被告陈秀真所有的号牌为鲁L×××××的车辆,保全价值30万元;上述保全标的额共计38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郭兆华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新市区秦楼街道营子村*幢*号(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二、查封被告陈秀真所有的位于日照市阳光花园小区*#楼*单元*-*(房产证号:房权证日房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三、查封被告郭兆华所有的号牌为鲁L×××××和被告陈秀真所有的号牌为鲁L×××××的车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