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焦晨曦、林海华与无锡世合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晨曦,林海华,无锡世合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晨曦,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海华,女,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世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净慧东道77号3-1。法定代表人:周勤,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焦晨曦、林海华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世合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焦晨曦、林海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晨曦、林海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夫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