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书兰、李传幸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书兰,李传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特2号申请人:陈书兰,女,194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被申请人:李传幸,男,193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陈书兰与被申请人李传幸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申请人陈书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书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书兰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玉霞审 判 员 邢家占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