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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书兰、李传幸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书兰,李传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特2号申请人:陈书兰,女,194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被申请人:李传幸,男,193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陈书兰与被申请人李传幸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申请人陈书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书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书兰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玉霞审 判 员  邢家占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