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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民初1219号原告:朱某1。被告:朱某2,现住平凉市。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2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朱某2立即偿还欠款156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朱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以来朱某2一直用朱某1的饲料,经催要支付了部分欠款,剩余15670元未支付,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多次索要,据不支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朱某2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朱某2曾购买朱某1经营的饲料。2017年1月4日,朱某2给朱某1出具欠15670元的欠据一份。因索款发生纠纷,朱某1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对朱某1要求朱某2偿还买卖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某1买卖欠款15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朱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