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李忠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37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乾安镇宇宙大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660108703M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迟海昱。被申请人:李忠义,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71.38元。申请人为本院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11771.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财产保全申请费13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