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71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11时许,郭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冀D×××××号三轮汽车(核载990kg,实载7200kg),沿路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村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11时许,郭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冀D×××××号三轮汽车(核载990kg,实载7200kg),沿路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村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四万元,自愿将肇事车辆过户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087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某1证言,其丈夫李某案发当天上午9点多去路固村买农药,到晚上时还没有回来,其就同其兄弟一起到路固村卖农药的地方询问情况,后得知其丈夫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去世了。2、成安县交通警察大队驾驶证查询单,经查郭某为C4驾驶证。3、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被害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4、被告人郭某驾驶证复印件。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郭某血样提取登记表。7、酒精检测报告,经检测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8、(成)公(物)鉴(痕)字【2016】A101号鉴定文书,经鉴定,两车上的痕迹、高度互相吻合,符合碰撞形成。三轮汽车右前角与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9、(成)公(法)鉴(尸检)字【2016】32号鉴定文书,经鉴定李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10、过磅单。11、邯公认字【2016】第001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12、(2017)冀0424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13、被告人郭某户籍证明信及前科证明。14、被告人郭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6年11月15日11时许,其驾驶冀D×××××号三轮汽车从道东堡村砖厂拉砖往广平县南小留村走,当其沿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村路口时,从南边小路上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老头突然窜出来,其看到后就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北打方向躲避,最终没有躲开。其驾驶的车辆从老头身上轧过去了。事故发生后,其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同救护车将伤者送到邯郸市第一医院。事故发生时,其知道自己的三轮汽车存在超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能在案发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