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634号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633941402。法定代表人:文开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富祥,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A区3栋1-4层。法定代表人:聂泉。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