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孟母三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孟母三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65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雯斐,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孟母三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7-99号(宝远集团大厦)五楼01-07单元。法定代表人:邓志烙。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孟母三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晴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