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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龚家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龙,龚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408号申请人:李学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龚家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李学龙与龚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学龙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家兵价值2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李学龙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家兵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房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继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