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玉仁与李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仁,李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仁,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红,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显,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上诉人杨玉仁因与被上诉人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2017)宁042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玉仁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玉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杨玉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忠清审判员  陈亚利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