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雄楚大街***#2-1-501。法定代表人:曾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海玉商贸大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图片编号:82871178,内容:母女)著作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武汉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由武汉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指控上诉人在新浪微博中使用了被上诉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确定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上诉人提出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无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武汉客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有权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海超审判员 毛向荣审判员 叶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