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693号原告:孙艳红,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原告孙艳红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孙艳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799.10元减半收取89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