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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王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139号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2-1号B座4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丽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杨鹤鹏,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现,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计2353元,由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