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王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139号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2-1号B座4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丽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杨鹤鹏,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现,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计2353元,由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