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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陆应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应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1108号被执行人:陆应顺,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陆应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陆应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被执行人陆应顺未自觉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22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应顺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银行存款5363.16元、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银行存款1335.42元。另查,被执行人陆应顺现无房屋、土地、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应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陆应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91执110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湘元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俊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