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陆应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应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1108号被执行人:陆应顺,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陆应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陆应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被执行人陆应顺未自觉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22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应顺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银行存款5363.16元、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银行存款1335.42元。另查,被执行人陆应顺现无房屋、土地、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应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陆应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91执110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湘元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俊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