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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赖某兰与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兰,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号原告:赖某兰,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委托代理人:黄楚容,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赖某兰与被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少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筠人民陪审员  古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