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左静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山,韩贵荣,韩贵华,韩桂英,韩素文,韩素梅,韩素君,韩素娟,韩素芬,左静,韩全顺,韩全有,韩淑晶,宋剑萍,周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山,男,194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焦化厂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韩贵荣,女,193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韩贵华,女,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航天三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韩桂英,女,193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体育用品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素文,女,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京湘陶瓷日杂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素梅,女,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素君,女,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牡丹电视机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素娟,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韩素芬,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天和顺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左静,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韩全顺,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全有,男,194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金属工艺品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韩淑晶,女,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宋剑萍,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周月琴,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语言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关于韩金山、韩贵荣、韩桂英、韩贵华与韩素文、韩素梅、韩素君、韩素娟、韩素芬、左静、韩全顺、韩全有、韩淑晶、宋剑萍、周月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4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XX胡同X号房屋七间半归韩金山、韩贵荣、韩桂英、韩贵华、韩素文、韩素梅、韩素君、韩素娟、韩素芬、左静、韩全有、韩淑晶、宋剑萍、周月琴、韩全顺共有。其中,韩金山、韩贵荣、韩桂英、韩贵华各占七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韩素文、韩素梅、韩素君、韩素娟、韩素芬、左静共有七分之一的份额,韩全有、韩淑晶、宋剑萍、周月琴共有七分之一的份额,韩全顺享有七分之一的份额。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