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复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翟爱锋、刘蕾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爱锋,刘蕾蕾,刘小龙,刘太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复4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翟爱锋,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异议人(被执行人):刘蕾蕾,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小龙,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太秋,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复议人翟爱锋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源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于申请执行人翟爱锋与被执行人刘太秋、刘小龙、刘蕾蕾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鲁0323执850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小龙、刘蕾蕾的银行存款,刘小龙、刘蕾蕾不服,向该院提出异议,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翟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6)鲁03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判决异议人在继承任会兰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异议人在任会兰去世后,已经放弃了对任会兰遗产的继承,任会兰所有遗产均由异议人的父亲刘太秋一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义务。如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人参与了继承,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并且还应证明遗产范围及继承遗产的价值,否则异议人不应承担清偿义务。法院在未查明异议人已经放弃继承且未实际取得遗产的情况下,便对申请人采取执行措施并冻结银行存款,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对异议人的执行措施,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1日,任会兰向申请执行人翟爱锋借款用于开办养殖场,后任会兰去世。翟爱锋以任会兰的丈夫刘太秋、任会兰的子女刘小龙、刘蕾蕾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该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鲁03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太秋支付翟爱锋借款及利息,由刘小龙、刘蕾蕾在继承任会兰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判决中,未对异议人刘小龙、刘蕾蕾所继承遗产的具体数额作出认定。该判决作出后,刘小龙、刘蕾蕾服从该判决,未提起上诉。2016年7月4日,翟爱锋申请执行立案。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鲁0323执850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小龙、刘蕾蕾的银行存款。为此,异议人刘小龙、刘蕾蕾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在(2016)鲁03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中虽确定被执行人刘小龙、刘蕾蕾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认定被执行人继承遗产的范围及具体数额,同时,异议人刘蕾蕾、刘小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申请执行人翟爱锋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异议人刘蕾蕾、刘小龙继承了任会兰的遗产,执行过程中作出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000.00元的执行裁定无法律依据,对于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鲁0323执850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翟爱锋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异议裁定撤销冻结或扣划两异议人银行存款错误,审理中已经明确了二异议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至于二异议人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查清,而原审根本没有听证,就草率裁定二异议人不承担责任。二、二异议人提交的养猪场顶账转让协议和村委证明,是伪造的,纯属规避法律和债务的行为,其本身足以证明二异议人实际参与了遗产继承。请求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源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恢复执行(2016)鲁03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条关于刘小龙、刘蕾蕾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冻结、扣划刘小龙、刘蕾蕾的银行存款61000.00元。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判决刘小龙、刘蕾蕾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明确继承遗产的具体名称、种类、数额等,继承遗产的范围并不明确,实际不符合前述“给付内容明确”的规定要求,故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不予执行(2016)鲁03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条关于刘小龙、刘蕾蕾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据此,申请复议人翟爱锋复议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翟爱锋可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救济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翟爱锋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胜审判员 卫雁冰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