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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白培玲与王朋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培玲,王朋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809号原告:白培玲,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朋飞,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白培玲与被告王朋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培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培玲负担。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