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白培玲与王朋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培玲,王朋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809号原告:白培玲,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朋飞,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白培玲与被告王朋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培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培玲负担。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