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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卓嫩媄与周娇俤、卓炎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嫩媄,周娇俤,卓炎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888号原告:卓嫩媄,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周娇俤,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卓炎官,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卓嫩媄与周娇俤、卓炎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卓嫩媄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及未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用,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仁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