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卓嫩媄与周娇俤、卓炎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嫩媄,周娇俤,卓炎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888号原告:卓嫩媄,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周娇俤,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卓炎官,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卓嫩媄与周娇俤、卓炎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卓嫩媄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及未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用,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仁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