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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北京永昶恒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北数据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昶恒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北数据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856号原告:北京永昶恒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北坊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96707043T。法定代表人:任文忠,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伟,北京市两高律师所律师。被告:张北数据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336095613A。法定代表人��徐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该公司总经理。北京永昶恒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北数据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永昶恒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昶恒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永昶恒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91元,减半收取计5746元,由北京永昶恒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