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督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王金禄申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王金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督139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中段。被申请人:王金禄,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金禄给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15216.8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金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5216.82元,合计60216.82元。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被申请人王金禄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