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21.上诉人鞍山市翔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周德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市翔鹏运输有限公司,周德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翔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245-23号。法定代表人:唐树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臣,男,汉族,1942年4月20日出生。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大营盘村***号。上诉人鞍山市翔鹏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鹏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德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3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翔鹏运输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唐树贵与周德臣在2007年1月的一次聚会上提到了龙王塘有一项土石方工程,当时唐树贵手里钱不够缴纳前期运作费用,问周德臣能否帮忙筹措资金,周德臣表示愿意。1月19日周德臣送来现金一万元,但在开收据时,周德臣提出将此笔款项算作工程投资,要求算股份,并当即从中拿出500元做其他费用。唐树贵同意了周德臣的要求,公司会计齐桂清当场开了收据,标明了此款作为龙王塘工程保证金,作为入股凭证。周德臣既将这一万元作为投资,就应当在工程无法进行时,与翔鹏运输公司共担风险,不应由我方独自承担损失。周德臣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周德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翔鹏运输公司返还周德臣10000元保证金及其利息8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月9日,周德臣为承接龙王塘工程向翔鹏运输公司交纳了1万元保证金,后周德臣未承接该工程。2016年3月25日,周德臣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将翔鹏运输公司诉至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3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周德臣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2007年1月,周德臣为承接龙王塘工程向翔鹏运输公司交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性质为周德臣在履行施工合同中的一种担保,后周德臣未能承接该工程,翔鹏运输公司应当将保证金退回,其利息应从周德臣向翔鹏运输公司主张返还之日起算,即从起诉之日2016年7月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于翔鹏运输公司辩称的双方为合伙关系,共同向开发商交纳的保证金,因翔鹏运输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为合伙关系,对于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翔鹏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德臣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依据,从2016年7月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周德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周德臣承担111元,由翔鹏运输公司承担13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周德臣向翔鹏运输公司交付一万元现金,翔鹏运输公司主张该一万元为工程投资一节。因翔鹏运输公司收到该一万元后,为该笔款项出具收据且注明此款为龙王塘工程保证金,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周德臣将这一万元作为投资款参与入股,故无法证明翔鹏运输公司与周德臣属合伙关系。周德臣交付的一万元属于承接施工合同的一种担保,在无法取得龙王塘工程后,翔鹏运输公司应将该保证金退回。况且,二审庭审时翔鹏运输公司自认,其向案外人鑫意地产公司缴纳两万元款项时,对方向翔鹏运输公司出具了收条,收条内容为收到唐树贵工程款两万元整。故依据此收条翔鹏运输公司有权独立向案外人主张该两万元款项的相关权利。故本院对于上诉人翔鹏运输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翔鹏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鞍山市翔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桂审 判 员  顾书宇代理审判员  霍 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全名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