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乔某与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358号原告:乔某,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郎某,女,1970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乔某诉被告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创创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