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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极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杰仕盛晖电器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极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杰仕盛晖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450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银,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极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黎杰,经理。被告:常州杰仕盛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黎杰,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极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杰仕盛晖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上海极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常州杰仕盛晖电器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