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伯根与何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根,何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2837号原告:陈伯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明。被告:何文建,男。原告陈伯根与被告何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文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伯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文建于2016年2月5日借原告陈伯根人民币28000元整,后还款4000元,余款24000元原告多次向其催要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何文建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2月5日,被告何文建向原告陈伯根借款2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伯根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于2016年五月前还清)/今借人:何文建/2016.2.5”。借款后,被告偿还了4000元,余款2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何文建向原告陈伯根出具借条借款28000元,双方之间因此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全部借款。扣除被告已偿还原告的4000元,被告尚应偿还原告24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文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等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伯根借款人民币2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何文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代理审判员 熊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