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4)泗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