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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陈大金、黄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大金,黄小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078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号。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大金,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黄小兰,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大金、黄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兰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小兰的起诉。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