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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汪炳炎与李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炳炎,李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009号原告:汪炳炎,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告:李凡,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汪炳炎与被告李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汪炳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炳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炳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炳炎负担。审 判 员  王焕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