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汪炳炎与李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炳炎,李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009号原告:汪炳炎,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告:李凡,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汪炳炎与被告李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汪炳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炳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炳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炳炎负担。审 判 员 王焕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