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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游钦荣与谢克虎陈航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钦荣,谢克虎,魏寿开,陈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钦荣,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陈梅(系游钦荣之妻),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克虎,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寿开,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航,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游钦荣因与被上诉人谢克虎、魏寿开、陈航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3月6日向上诉人游钦荣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游钦荣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游钦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