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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青岛汉宫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杨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汉宫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7号申请人青岛汉宫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秦瑞,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杨青,女,1975年7月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汉宫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胶州市胶州东路孙家岭小区村民楼(郑家小庄村委)2号楼1单元302,房权证胶私转字第号房产一处及坐落于胶州市香港路198号盛福山庄小区D1号楼2单元301户,房权证胶私字第号房产一处,价值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栾桂珍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徐州路小区17号楼网点,房权证胶私字第号房产一处,担保价值75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胶州市胶州东路孙家岭小区村民楼(郑家小庄村委)2号楼1单元302,房权证胶私转字第号房产一处及坐落于胶州市香港路198号盛福山庄小区D1号楼2单元301户,房权证胶私字第号房产一处,价值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转移。二、查封担保人栾桂珍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徐州路小区17号楼网点,房权证胶私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