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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金燕与邹平易家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燕,邹平易家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756号原告:李金燕,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安,山东德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平易家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万秀光,总经理。第三人: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青洋,董事长。第三人: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段超庆,总经理。原告李金燕与被告邹平易家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因原告李金燕未预交案件受理费9050元,经本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