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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辉、刘国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辉,刘国富,胡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邓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省份证号:510702197512241338。被申请执行人:刘国富,男,生于1965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省份证号:510724196510072458。被申请执行人:胡亿兰,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23日,住四川省安县,省份证号:510724196407232468.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邓辉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国富、胡亿兰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国富、胡亿兰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