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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776臧殿春与臧绍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殿春,臧绍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臧殿春,男,1936年2月11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良,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臧绍华,男,1959年8月13日生,住靖江市。 原告臧殿春与被告臧绍华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殿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良,被告臧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位于六圩垡后南段实测面积2.67亩的承包地。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靖江市马桥镇迎祥村大坝组村民,1998年二轮承包时,原告户取得承包土地面积为5.36亩(实测面积)。2002年10月,因家中劳力不足,原告将位于六圩垡后南段的2.50亩(实测面积2.67亩)的承包地交被告耕种至今。2014年,迎祥村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原告遂向被告提出收回上述承包地,遭到被告拒绝。 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承包地是1999年11月种小麦时村长薛红明交给我耕种的,当时他给了我一本空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此后我每年都缴纳农业税,后来政府对种粮进行补贴,我户补贴面积为9.18亩,上述承包地也包含在内。大约在2015年,我对空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了填写,注明我户总承包面积为9.18亩。上述田块一直由我耕种至今,理应归我。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马桥镇迎祥村大坝组(乡镇撤并村居合并前为侯河乡长坝村大坝组)同组村民。1998年9月,该村民小组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臧殿春户的承包地实测面积5.36亩(承包期限1998年9月30日至2027年9月30日)。因原告及同组村民于金涛、沈秀珍等农户劳动力不足,部分承包地由同组村民臧绍华耕种,被告臧绍华除承担农业税外,对原告等户未有其它费用补贴。政府实行种粮补贴政策后,上述田块的种粮补贴亦由被告领取。2014年原告户向被告提出收回上述土地,遭被告拒绝,经村组多次协调未果,致起讼争。 另查明,被告提供的户主为臧绍华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是空白的,被告大约于2015年自行填写,其中第3页承包耕地登记表中共填写了5行,总面积为9.18亩,本案所涉田块包含在第一行的范围内。第5页至第8页为土地承包合同书,发包方(甲方)未有签字盖章。另,薛红明向本院陈述,其从1996年开始任副村长,但否认案涉田块由其发包给被告。 又查明,从2014年起,靖江市马桥镇根据农业部等数部委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制作的加盖有靖江市马桥镇迎祥村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中载明案涉承包田块在原告名下。本院按规定于2016年5月中止了本案审理。2017年4月28日,马桥镇迎祥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村于2016年底前颁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村土地确权发证率达98%,根据文件精神,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因此原告及被告等农户暂未发证。鉴此,本院于2017年5月恢复本案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曾达成协议,被告承诺返还给原告承包地1.235亩,余1.235亩由被告耕种。后被告反悔,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长坝村1998年二轮承包时土地丈量底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靖江市马桥镇迎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村干部陈炳生、陈国元、臧炳章、薛红明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虽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其陈述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其自行填写形成,未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亦未有鉴证机关鉴证,因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原告提供的大坝组1998年二轮承包时土地丈量底册和加盖有靖江市马桥镇迎祥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案涉田块属原告户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关系。原告户在承包期内将其部分承包地交被告耕种,并不改变原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现原告主张返还,与法无悖,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臧绍华于2017年小麦收获结束后五日内将位于靖江市马桥镇迎祥村大坝组六圩垡后南段2.67亩(实测面积)的承包地返还给原告臧殿春。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臧绍华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审判员 展 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颖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