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8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惠柯、丁宏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惠柯,丁宏刚,江苏衢隆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惠柯,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丁宏刚,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江苏衢隆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八四大道以东。组织机构代码:68588677-1。法定代表人:丁宏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19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江苏衢隆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包覆纱机47台(规格型号为:GCM-2000AS);络筒机4台(规格型号为:GBW-120-96锭);高速倒筒机2台(规格型号为:80锭)。2017年4月21日买受人郭惠柯(公民身份号码:)以249249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江苏衢隆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包覆纱机47台(规格型号为:GCM-2000AS);络筒机4台(规格型号为:GBW-120-96锭);高速倒筒机2台(规格型号为:80锭)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郭惠柯(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惠柯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