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建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1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建波,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人高建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波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高建波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经济开发区支行处,尾随进入被害人王某的小型轿车内,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抢劫,并要求被害人驾车送其至河南省,在遭到拒绝后又要求被害人驾车送其至高铁苏州北站。被告人高建波因发现被害人王某身上未携带大量现金,遂又逼迫被害人驾车返回原处,劫得被害人从银行卡内取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归案后,被告人高建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赃款人民币54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高建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建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建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罗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明细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建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建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高建波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炳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