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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捷,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高中文化,美团外卖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9月2日间,被告人吴捷在南通市港闸区高迪晶城商业广场一无名动漫城内摆放三台捕鱼机(每台八个机位)和一台押分机(八个机位)供他人赌博。指控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捷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2日间,被告人吴捷在南通市港闸区高迪晶城商业广场B区二楼B235室一无名动漫城内,摆放三台捕鱼机(每台八个机位)和一台押分机(八个机位)供他人赌博。2016年9月2日下午,该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上述捕鱼机和押分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捷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发破案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机、未到庭证人黄炜等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赌博机达到10台以上等九种情形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数量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吴捷设置三台捕鱼机和一台押分机供他人赌博使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四台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述款物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冯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佳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