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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宏祥与郑州市惠济区双全海鲜商行、喻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祥,郑州市惠济区双全海鲜商行,喻双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619号原告李宏祥,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双全海鲜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中部两岸海鲜港A6-377,经营者:喻双全。被告喻双全,成年人,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李宏祥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双全海鲜商行、被告喻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宏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李宏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雨龙 来源:百度搜索“”